一、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由醫療院所出具後5日內逕寄勞保局,相關申請身心障礙給付作業說明:
依據99年7月28日修正發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請求發給前項診斷之證明書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於5日內逕寄保險人」。是以,農保被保險人的身心障礙診斷書已由醫療院所逕寄本局者,其申請身心障礙給付應備妥下列書件,並送交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原「農保殘廢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表格,及99年版本之「農保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自101年1月29日起停止使用。)
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
經醫學影像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影像圖片。
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或會員證明資料。
二、本頁提供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係屬樣本僅供參考,如須「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用紙(為A4尺寸、雙面、不可分割,含廣告回函、逕寄證明,連同封面共計20頁之小冊),請逕洽各投保農會或至本局1樓服務台或各地辦事處索取。

三、原98年版本之「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表格(為A4尺寸、雙面、不可分割,連同封面共計12頁之小冊),及99年版本之「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書」(為A4尺寸、雙面、不可分割,連同封面共計16頁之小冊)自101年1月29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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